【12港人案】 兩人認罪質疑刑期部份有缺陷致不公 上訴庭裁定得直改判即時獲釋刑期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3/19 14:49

最後更新: 2024/03/19 15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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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12名港人案中兩名青年被告早前被押返港後,分別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及就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品,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,分別被判監10個月及28和27個月,兩案共判監31個月。惟兩人就首案已服畢10個月刑期,導致部分刑期不能執行獄中良好行為減刑的規定,因刑期有缺陷致對兩人構成不公。兩人就刑期提出上訴,聆訊今(19日)於上訴庭進行。上訴庭聽取陳詞後,裁定上訴得直,撤銷原有刑期撤銷,改判即時獲釋刑期,半年內頒布書面判決。

兩名上訴人鄭子豪及廖子文(現年均21歲),現時任職冷氣技工及地盤工人。兩人早前就妨礙司法公正案被判監10個月後,翌日就另案被判刑,當時區域法院法官遊德康就兩案共判監31個月。惟法官於判刑後記指,若他早獲釋兩人已服畢首案刑期,會判處兩人入獄21個月,建議兩人提出上訴以作修補這「判刑上的缺陷」。廖早前曾向上訴庭申請保釋候刑期上訴,惟遭上訴庭拒絕。

上訴一方早前指,由於部分刑期不能執行《監獄條例》第69條的獄中良好行為減刑的規定,對上訴人構成不公,認為應調整刑期至16個月。兩名上訴人代表律師今分別指,兩名上訴人現時均有工作,並同時進修,積極重投社會,望法庭考慮兩人現況作出判決。

上訴庭法官今指出,本上訴案並不涉機制不公平,原審法官的原意是兩案共判監31個月,現時刑期有違法官原意,故刑期上有缺陷,對上訴人構成不公。律政司一方則認為《監獄條例》第69條並不適用,原審官原意判監31個月亦沒有構成極度不公平,認為上訴庭毋須額外糾正。

記者:林育慧